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自决定之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批对象,财政部门也不再办理会计人员的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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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