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须知
一、事项名称
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
二、审批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4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戒毒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三、申报条件
符合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的企业
四、申报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包括申报人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初审部门初审结果的文件(县属企业由各县财政部门出具初审结果文件);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由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提供)。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
3、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人采用完税凭证--汇总缴款书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求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应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5、申报人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6、申报人的年度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7、申报人的年度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8、申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申报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1、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临时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的基本程序
企业申报──初审部门受理──初审部门初审──财政专员办复审──财政专员办批复──办理退库──资料归档──监督检查
六、退税审批流程
七、办理地点
柳州市潭中东路12号市财政局2号楼2楼工业交通科(三)
八、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九、联系电话
0772-5369137
十、承诺时限
自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初审手续。